产品范围:
1. 工作频率在9kHz至300GHz之低功率射频电机
如:无线网路(WLAN)产品(含IEEE 802.11a/b/g)、UNII、蓝芽产品、 RFID、ZigBee 、无线键盘、无线滑鼠、无线耳机麦克风、无线电对讲机、无线电遥控玩具、各式无线电遥控器、各式无线防盗器等。
2. 公众交换电话网路设备(PSTN) 产品
如有线电话机(含VOIP网路电话)、自动报警设备、电话答录机、传真机、遥控装置、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按键电话系统、数据设备(含ADSL设备)、来话显示终端设备、2.4GHz射频电信终端设备等。
3. 陆地行动通信网路设备(PLMN) 产品
如 无线宽频接取行动台设备(WiMAX行动终端设备)、 GSM 900/DCS 1800行动电话机暨终端设备(2G手机)、第三代行动通信终端设备(3G手机)等。
NCC标志比例说明
NCC标志制作方式:
1. 应以适当比例大小标贴或印铸于设备本体位置上,无*大/*小尺寸规定,以清晰为原则。
2. 此NCC标志连同审验合格号码,应依规定附加于产品上,其频色单一,须清楚、容易辨识。
审验合格卷标制作范例
为配合台湾贸易便捷化通关需要,从95年1月1日起修订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的审验合格标签式样如下:
从9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审验合格编号的低功率射频电机及无线电信终端设备, 如需将审验合格编号转换为95年度新式编码方式(通关代码)。
审验证明使用及管理
1. 经本验证中心审验合格之电信射频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送审厂商得将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核给之卷标式样自制卷标,标贴或印铸于器材设备本体明显处,始得贩卖或公开陈列。
2. 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经修正时,若规定原审理合格之低功率射频电机设备应重新审验,则应依修正后之技术规范公告所定实施期限及方式办理审验。否则,原验证机构得撤销或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
3. 电信终端设备相关技术规范经修正时,若规定原审理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应重新审验,则应依修正后之技术规范公告所定实施期限及方式办理审验。否则,原验证机构得撤销或废止其审定证明。
4. 经型式认证合格,审验合格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其厂牌、型号、设计或性能如有变更,应重新申请审验.
5.违反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之规定,擅自使用或变更无线电频率、加大功率者,除依电信法规定处罚外,原验证机构得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型式认证卷标。 |